案情簡介
2024年1月23日,河北省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某工貿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可燃性粉塵(木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使用該設備,限期消除隱患。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鋁鎂等金屬粉塵應當采用負壓方式除塵,其他粉塵受工藝條件限制,采用正壓方式吹送時,應當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第8.1.7條規定,鋁鎂等金屬粉塵禁止采用正壓吹送的除塵系統;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措施。
防范提醒
可燃粉塵通常指在空氣中懸浮時能被點燃并引發燃燒或爆炸的細小顆粒,常見于農業、食品加工、化工制造、木材加工、金屬加工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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